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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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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處理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課徵地價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