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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紀業依第八條規定請求退還營業保證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書面理由。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第六條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其有第七條第二項之繳存證明者,應併同檢附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