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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辦理專業訓練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簽到退簿、出席照片紀錄格式並核實記載。
三、未參加專業訓練課程之人員,應核實於簽到退簿註記缺課。
四、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期間應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並應全程錄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