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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辦理單位於實施航攝或遙攝作業完竣後六十日內,應編製左列文件送內政
部備查:
一、工作報告書。
二、航攝或遙攝之底片。
三、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
前項工作報告書應含左列事項:
一、實施計畫核准之文號。
二、攝影地區範圍圖。
三、成果統計。
四、作業期程及概況說明。
五、作業檢討。
六、其他有關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