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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訪視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