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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一、死亡。
二、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失能程度。
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