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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