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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
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八人由當然
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除當然理事人選由政府
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