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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心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心理、輔導、諮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教育、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
(一)前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
(二)心理輔導人員專業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