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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累計逾七日者,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自返國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出境申請。但因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延誤其返國日期,具有確實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