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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算役男家屬戶內口數:
一、一次安家費最高以四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得分別核定扶助等級,各發一次安家費。
二、三節生活扶助金最高以四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同戶生活者,或分戶無配偶或子女者,以一家計算,最高以六口為限。
(二)有配偶或子女且分戶者,依戶數分別計算,各戶最高以四口為限。
役男之配偶及直系血親不受前項口數計算限制。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節生活扶助金僅得由兄弟一人申領,不得重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