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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設施經營者,應按月檢具本設施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火化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清冊。
二、火化爐運轉紀錄。
三、警報資料紀錄。
四、燃料使用紀錄。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保存年限,至少二十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