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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事件或調解成立時,秘書應詢明當事人該事件是否在
法院審理或地檢署偵查中及其案號,附記於聲請調解書、,聲請調解筆錄
或調解書,如在審理中或偵查中,應即通知法院或地檢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