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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
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通則所列偵查員、警員,其列警正四階人數,依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
定。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各港務警察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查驗
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通則所列查驗員、書記
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