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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決議書應於十日內送達被付懲戒之建築師,同時以副本送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被懲戒人對其決定有不服者,得依建築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申請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由主管機關執行及刊登公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