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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
證人、鑑定人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於所誣告或所虛偽陳述報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
減輕其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