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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商業法院遴選之商業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但續聘為商業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商業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