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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以裁定撤銷當事人委任同條所定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訴訟代理人,與委任人間有利益衝突。
二、訴訟代理人不遵從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訴訟指揮,或有其他妨礙程序進行之行為。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訴訟代理人有其他不適訴訟行為或有害於委任人權益之行為。
前項撤銷許可之裁定,應送達於委任人,並得告知其得申請法律扶助。
第一項撤銷許可之裁定,不得抗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