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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家事事件,於起訴後法院應隨時注意試行和解。但性質上不許當事人自由
處分或不能依和解發生效力者,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確認婚姻成立
或不成立、離婚等,不得成立和解。
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成立和解時,法院應注意是
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