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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執行其職務:
一、為請求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
二、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同居之家長、家屬者。其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終止後,亦同。
三、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四、就請求事項現為或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