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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省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二、對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有依法享受之權。
三、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四、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五、其他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