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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法院處理民事或家事事件,經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並審酌程序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等情狀後,認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之程序。
前項裁定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