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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第八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