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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
本會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得以書面資料、推派遴選委員代表列席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
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