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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2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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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 (如附件三) 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
日內檢具填妥之承諾書 (如附件四) 、公證請求書 (如附件五、六) 、宿
舍配住契約書 (如附件七) 、切結書 (如附件八)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
舍管理機關認可,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