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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監督機關對於各方輿論、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得列入業務檢查範疇,並應特別重視風紀之查察,發現違反風紀具體事證者,應儘速核辦;有工作績效特優或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