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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聲請人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再聲請遴任:
一、經司法院通知繳納證書費後,未於期限內繳納。
二、未依法參加職前研習。
三、未依法於期限內向所屬法院聲請登錄。
四、放棄遴任資格。
前項期間,自事由發生時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