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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本院備查。
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其中年度決算書並應附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必要時本院得調閱其查核工作底稿或諮詢之。
前二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