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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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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臺灣地區人民得持憑有效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核發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同。
香港或澳門居民適用臨時入境停留方式入境者,於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時,得向港口之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