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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災區建築物經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辦消滅登記者,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