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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採購文件保存期限屆滿,無相關待辦事項者,始得造具清冊經機關 (構)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銷毀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