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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欲適用優惠措施之廠商須於投標文件內檢附下列資料供審查:
一、產品係屬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產品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二、產品效能與招標文件之規定相同或相似之比較及其說明或證明資料。
三、允許價差優惠之採購,廠商之產品屬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者,其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及計算方式。
四、其他必要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