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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訂約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