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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應於使用前提出,並預留機關所定審查作業所需時間。其提出、審查、採用或不採用替代方案所費時間,不得因而延長履約期限。
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