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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總動員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政府徵用人民從事於國家總動員業務時,應按其年齡、性別、體質、學識
、技能、經驗及其原有之職業等,為適當之支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