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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規定申請,其情形無法補正或經通知後未補正。
二、逾申請期限。
三、不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
四、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盡。
五、補助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
六、有應不受理、撤銷、得停止補助或其他無法補助之事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