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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法官助理由各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其上級法院及司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