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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人員,應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
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施予職前訓練合格後,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任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