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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聘用人員應具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學歷。
符合前項資格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聘用:
一、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二、碩士以上學位資格。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