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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縣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秘書代行,主任秘書同時因故不
能代行時,由民政局長代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