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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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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局為辦理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與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及檔案管
理與應用政策之諮詢,設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委員由有關機關人員、社
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政黨代表組成,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