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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對園區內機關廠商員工提供醫療服務,特依據科學
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
條規定,設置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 (以下簡稱本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