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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技術勞務工作,以拓展就業途徑,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
定,於各地區設置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以下簡稱勞務中心) 。
前項勞務中心應分別冠以所在地地名,其設置數目與安置員額,由輔導會
依計畫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