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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署監察委員,由各監察區內各省市監察委員推五人至七人為候選人,提經監察院會議投票推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