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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蒙藏邊區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任用為簡任、薦任、委任職公務員。
前項任用人員,應以蒙藏邊區土著人民,通曉國文、國語者儘先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