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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