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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統籌處理香港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香港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