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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落實管理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運用執行,
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
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