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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法稱出版品者謂用機械印版或化學方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之文書、
圖畫。
發音片視為出版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