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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糧商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左列米、穀、麵粉、小麥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
業務者,依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之規定,屬於特許業務,應依本規則規
定,為糧商登記並領取糧商營業執照 (以下簡稱執照) 後,始得營業:
一 零售業務。
二 批發業務。
三 採購運銷業務。
四 經紀業務。
五 倉庫業務。
六 加工業務 (礱穀、碾米、磨製麵粉及以三四馬力以上動力製造麵條
,米粉)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